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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一超市多名顾客强行开榴莲试吃 行为是否越界?

近日,河北省邢台市某超市内发生了一起顾客自行剥开榴莲品尝的事件。视频显示多名顾客未经允许便自行打开榴莲试吃。超市工作人员表示,因开业促销活动,榴莲售价低至15.9元每斤,人流密集导致管理出现疏漏,会向领导反馈此情况。

河北一超市多名顾客强行开榴莲试吃

“试吃”通常由商家主动提供小份样品供消费者免费品尝,其核心在于“商家主导”和“适度提供”,而非顾客随意自取。在此次事件中,顾客未经允许擅自打开商品,已超出“试吃”范畴,本质上属于破坏商品完整性的行为,甚至可能涉嫌侵占他人财物。

对于什么是合理的“试吃”,律师毕强解释说,“试吃”是经营者为推广商品、促进销售而采取的一种营销策略,从法律性质上看,它是一种有特定规则和目的的“要约邀请”或“附条件的赠与”行为,而非消费者固有的权利。构成法律意义上合规、合理的“试吃”行为,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:一是商家主动提供;二是体验以促成交易;三是遵守明示或默示的规则。因此,任何未经商家允许擅自破坏商品包装、直接取食完整商品的行为,均不属于“试吃”范畴。

涉事顾客的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和商业规则的界限,是明确的违法行为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陈列在超市货架上的商品,在消费者付款结账前,其所有权归属于超市。顾客擅自将榴莲剥开,致使商品原有的形态和商业价值被破坏,无法再作为完整商品进行二次销售,直接侵害了超市的财产所有权。超市有权要求涉事顾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最直接的方式即是要求其按商品标价购买该榴莲。

此外,顾客强行打开商品并食用的行为,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“非法占为己有”的意图。根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、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主观恶性程度,可能触犯相关法律。若其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,即使价值不高,也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。若故意毁坏的财物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则可能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,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建立一个健康、有序的消费环境,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,恪守法律与商业道德的边界。对消费者而言,应牢记守法、诚信、沟通三个关键词。对经营者而言,应强化明确指引,尽到提示义务、加强管理,防范经营风险、依法维权,维护商业秩序三个环节的工作。“试吃”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互动,而非随意占便宜的理由。此事件提醒我们,商业便利与消费自由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。唯有买卖双方共同提升规则意识、契约精神和法治观念,才能营造一个更加文明、诚信、和谐的消费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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