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届生拒绝入职被HR威胁 权力傲慢引发热议!一句“业内会广而告之你这样的”威胁,揭示了某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的权力傲慢。
2025年7月,一名应届毕业生因拒绝南京某公司的录用通知后,收到了HR的回复:“意料之中,你在Boss上各种撒网,没有契约精神,没有诚信,我们业内会广而告之你这样的。”这名毕业生在沟通中发现该公司不仅工资要到次月底才发放,而且上班地点距离住宿地较远,因此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婉拒了offer。没想到这一合理选择竟招致HR的“封杀威胁”。
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热议,冲上微博热搜第二位。评论区一边倒地支持应届生,认为在未签约的情况下拒绝offer是合理的,质疑HR的影响力和态度。
这位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季通过招聘平台投递了多份简历,南京一家公司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。在后续沟通中,应届生发现了两个关键问题:工资要到次月底才能发放,且上班地点距离住宿地太远。基于这些合理考量,应届生决定拒绝这份工作机会。此时双方尚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,但这一拒绝却触怒了公司HR。HR指责应届生“没有契约精神,没有诚信”,并威胁称“我们业内会广而告之你这样的”。
上海邦信阳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胜指出,如果HR在业内进行“广而告之”,属于侵权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。此外,《就业促进法》第3条规定,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。企业无权以“行业自律”名义限制求职者就业自由。应届生向不特定公司投递简历是合法权利,在未签劳动合同前拒绝offer不构成违约,也不存在诚信意识缺乏问题。
这场风波暴露了招聘市场中深层次的权力失衡问题。部分HR将“候选人拒offer”视为“负绩效事件”,进而转化为情绪反击和道德施压。陈平凡律师指出,HR混淆了“合同关系”与“道德评价”。在未签订合同前,双方仅处于缔约阶段,应届生有权基于自身利益选择是否接受offer,不涉及“契约精神”问题。
对涉事企业而言,这次事件造成的品牌损害可能远超想象。在社交平台高度透明化的今天,一个截图、一段对话足以引爆公司口碑危机。当HR对外发表威胁言论时,损害的是整个企业的雇主形象。这种伤害会带来三重后果:让未来优秀人才望而却步;在高校招聘中被点名拉黑;引发舆论危机,影响客户信任。简言之,“封杀一个人”可能让企业“失去一批人”。
面对HR的“封杀威胁”,法律专家为应届生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:立即保存与HR的沟通记录,包括聊天记录、邮件、录音等;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企业侵犯平等就业权;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企业及HR,要求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企业招聘的真正底线是尊重。那位南京公司的HR或许没意识到,她发出的“业内广而告之”的威胁,实际上是在损害整个公司的雇主品牌。在社交平台上,成千上万条声援评论汇成一股暖流,冲刷着职场中的不平等。一位网友的留言获得高赞:“找工作本来就是双向选择,拒绝offer不是原罪,HR的威胁才是无视法律的愚昧。”
招聘不是单方面施压,而是双向奔赴。当企业学会在失去候选人时保持尊重,才是真正理解了契约精神的本义。